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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市乡村振兴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三条政策措施》通知(以下简称《措施》),保障脱贫人口稳岗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务工规模总体稳定,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措施》提出,对招用重庆市脱贫人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符合相关条件经评选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按照不同车间建设类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采用以工代赈实施的项目,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带动参与工程建设。
对于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措施》提出,每年对跨区域外出务工的脱贫人口适当安排交通补助,在外务工3个月及以上,按500元/人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同时,深化鲁渝劳务协作,对通过东西部劳务协作转移到外地连续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脱贫人口,最高给予3000元/人的稳岗补贴及其他就业补贴。
《措施》鼓励加大创业支持力度,脱贫人口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带动就业3人以上,按规定给予8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脱贫人口自主创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在税收减免上,《措施》明确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人口,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记者蔡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