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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思想(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1689-1755)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先驱,欧家特别是政治制度的奠基人,理性自然法即古典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孟德斯鸠的著作非常丰富,包括《波斯人的来信》、《论罗马兴亡的原因》、《论法的精神》等。《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理论的最高成就,也是古典自然法的代表作,对人类法律文化产生了悠久的历史影响。伏尔泰称之为“理性自由法典”。
在孟德斯鸠之前,人们不断地研究法律、法律和法律思想,但是没有人研究应该用什么方法来研究法律。孟德斯鸠对现代法理学的贡献之一,就是系统地提出并运用比较方法和历史方法,独立进行法学研究。
(一)比较法。
法理学的比较方法是指对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论法的精神》是第一部运用完整的比较法学方法进行法学研究的巨著。每一章都从历史和现实两个角度对世界主要的法律进行了重复和交错的比较研究。对于比较法的理论,孟德斯鸠在一段话中做了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如果我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个是最理性的,就不应该一一比较;它们应该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作为一个整体来比较。”
(二)历史法学方法。
法理学的历史方法是指运用历史观点和史料进行法律研究的方法。《罗马兴亡原因论》是一部运用历史方法进行法律研究的代表作。这本书的中心思想不是描述罗马兴衰的历史,而是从历史上考察罗马政治法律制度兴衰的原因和教训。
一般法
《论法的精神》开篇就说:“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法律是事物本质所产生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规律和法则,这是这个根本原因和各种存在物的关系,也是存在物之间的关系。”
一般法是指孟德斯鸠在上述文字中对法律的广义定义。这一定义表明,法律的内容和功能取决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产物,为现代理性自然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2)自然法。
自然法是一种简单地起源于我们生活本质的法律,它存在于所有其他法律之前。人类有四大自然法则:1)和平;2)因需要寻找食物;3)人与人之间有天然的感情;4)渴望彼此结合,过社交生活。
(3)人工法。
社会和建立后,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与之间的战争状态,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了人为的法律。人造法律包括三类:
1.国际法。它是人类在不同人之间的关系中的规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都应在和平时期尽最大努力促进彼此的福祉。在战争时期,我们应该在不损害我们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损失。
2.政治法律。它是调整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法律,旨在维护自由。
3.民法。它是人类在所有公民关系中的法则。孟德斯鸠把所有调节公民关系的法律都看作是民法,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民法概念,不仅包括当今各国普遍承认的继承法和婚姻法,还包括被孟德斯鸠称为“人为法”的刑法。
(4)法律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研究法律的精神是研究人工法的核心,并指出法律精神是指以下关系:
1.无论这些法律是构成政体的政治法律和法规,还是维护政体的民事法律和法规,的法律都应该与已建立或即将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关。
2.法律应与的自然状态相关;它与寒冷、炎热和温暖的气候有关。它与土地的质量、面积和地形有关。这与人们的农业、狩猎和畜牧业的生活方式有关。
3.法律应该与政治制度所容许的自由相关;与居民的宗教、性瘾、财富、人口交易、风俗习惯有关;
4.法律和法律之间也应该有一种关系,法律也应该与其起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基础的要点有关。
综合起来,这些关系就构成了所谓的“法律精神”。
在“法律精神”中,第一条指的是政权与法律的关系,因为政权对法律的影响最大。孟德斯鸠将政治制度分为共和制度(分为民主制度和贵族制度)、君主制度和专制制度。他认为不同的政权有自己的原则和不同的法律。
民主的原则是道德,即热爱祖国、平等和法律的政治道德。在民主政权下,建立选举制度和选举权是一项基本法,只要人们能制定法律,这也是一项基本法。
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一点道德加节制,节制是贵族政体的灵魂,需要法律秩序的存在。贵族政体下,需要一个元老院来处理各种事务,因此规定元老院成员的资格和权力成为基本法。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这就要求鼓励各阶级在法治的基础上,以荣誉为做出贡献。在君主制下,君主根据基本法律单独统治,因为应该有一个法律安全机构。
专制的原则是恐怖。专制政权下,君主就是一切,所以没有基本法,也没有法律保护机构。
在“法律精神”中,第三条提到了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有人认为孟德斯鸠是私人环境决定论者。虽然孟德斯鸠过于绝对,但他确实强调了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也是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研究自然环境对法律影响的法学家。他指出,自然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1.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例如,炎热和寒冷的气候对法律有不同的影响。在炎热的气候下,大多数人懒惰、胆小、分心,无法保持自由。这种气候适合暴君制度的实施,制定更残酷的法律来维持统治。寒冷的气候让人意志坚强、刚毅勇敢、自信果敢,人们善于捍卫自己的自由。在这种气候下,适合建立民主共和国,用法律来维护自由。愉快的气候产生坦率的习俗和软性法律。
2.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肥沃的土壤和平坦的地形使人缺乏毅力,依附于生活,难以防守,容易被征服。在这种地理环境下,适合实行君主专制。在这样一个,法律的内容相对简单而残酷。相反,在山区,土地贫瘠,有险可守,人们勤劳勇敢,崇尚自由。因此,很容易建立民主共和制度。法律的基本内容大多是规定选举权、选举方式、人民参政等事项。
3.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着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从事商业和航海的人比从事畜牧业的人更需要法律。从事畜牧业的人比从事狩猎的人更需要法律。不耕地的人经常因为狩猎和而发生纠纷甚至战争,所以他们更需要国际法。耕地的人更关心如何分配土地,所以更需要民法。
(a)法律和自由。
“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更有意义,在人们的意识中留下了不同的印象”。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一种是哲学上的自由;一是政治自由。他主要论证了政治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他认为政治自由有两种:一种是与政治制度相联系的自由,另一种是与公民相联系的自由。
1.公民自由与法律的关系。“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可以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必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这里有两层意思。第一,自由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公民如果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就不再有自由;第二,任何人、任何力量都不能强迫别人不做不该做的事。
2.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与政治制度有关。孟德斯鸠认为,为了保护自由,必须从政治制度的角度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政治自由只存在于权力不被滥用的政治和谐政府中。防止权力滥用,需要用权力约束权力,可以有一种政治制度,不强迫任何人做法律不强迫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做法律允许的事。
(二)分权制衡。
作为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理想是一个资产阶级君主立宪、三权分立、法治的王国。在他看来,君主立宪制是最好的政体,因为它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三权分立是实现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他在吸收前人三权分立思想,特别是洛克的立法、行政和外国三权分立理论的基础上,建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与平衡理论。
1.立法权。他认为立法权应该由人民集体享有,由人民自己选举的议会机关行使。立法机关最好效仿英国,由上院和下院组成:下院,即平民院,享有发起法律的权利;上院,即贵族院,享有法律上的否认权。
2.行政权。包括制定和平或宣战、派遣或接受特使、维护公共安全、抵御侵略和执行其他法律的行政权力。行政只能依法办事,不能违法。
3.司法权。司法权是依法惩治、审判私人纠纷的权力,是独立的,应当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
这三项权力必须由不同的机关行使,它们相互独立,但同时也必须相互制约。如果行政部门应该服从法律,但君主可以对立法行使否决权;立法不能干预行政,但可以审查和监督君主对法律的执行,议会享有弹劾权;司法必须以立法为基础,但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行使审查立法的权利。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作为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政理论,对西方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对来说,的宪政制度是由汉密尔顿等吸收了孟德斯鸠分权理论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创立的。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技术也是立法原则,是制定法律时应该注意的事项。在这方面,他在《论法的精神》第29章中详细论述了立法中应注意的技巧和原则,包括14条:
1.法律的体裁应该干净简单;
2.法律的体裁应该浅显易懂;
3.法律的语言应该唤起每个人相同的想法;
4.当法律有规定时,我们要尽量避免用金钱作为规定;
5.各种概念界定清晰的被法律规定后,模糊笼统的措辞不宜再用;
6.法律推理要从真理到真理;
7.法律是为有一般知识的人制定的。这不是逻辑的艺术,而是一个家庭父亲简单而容易的推理。
8.当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或限制性陈述时,最好不要放进去。
9.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要改变法律;
10.当立法者喜欢用法律来解释立法的理由时,他提出的理由应该无愧于法律的尊严;
11.从推定方面看,法律的推定比人的推定好得多;
12.每项法律都应该生效,不应该因为特殊规定而允许违反;
13.特别注意法律应该如何构想,以免与法律和事务的性质相矛盾;
14.法律应该有一定的坦率。
(一)刑法思想。
1.刑法的简化与制度相关。在共和国和君主制中,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必须有更多的刑法。相反,在专制政权下,当君主掌握绝对权力,轻视公民自由时,刑法就越来越少,越来越简单。
2.刑法的目的和宗旨。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治违法行为来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人身和财产权利。刑法应以恢复秩序为目的,采取与相适应的原则,在刑罚上实行人道主义,反对体罚、报复惩罚、集体惩罚等酷刑。
3.。是危害他人自由、人身和财产的行为,因此不可能对思想和言论定罪处罚。有四种类型:一是危害宗教,二是危害风俗,三是危害公民安宁,四是危害公民安全。孟德斯鸠详细论述了每一种具体的,并根据每一种的性质提出了相应的惩罚标准和方法。
(二)民法思想。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人类在一切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其最大的特点是:“民法以私人利益为目的。”民法的目的是使人类获得财产,也就是说,民法是财产的保障。
关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孟德斯鸠认为应采取大民法的观点,即凡涉及调整合同、继承、婚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财产关系的事项,均应由民法调整。他还详细研究了民法必须遵循的一些原则,如契约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男女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