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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