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

2、你们公司要求你们签订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因为你们之前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了。

3、5年的合同期只能视为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你的如果觉得不合理是有权选择不签的,虽然有些不近情理但确实是合法的。


(资料图)

4、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在2次签订合同之后,如果还要再签订合同,那么只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5、但一般公司为了规避这个法律风险,往往在2次签订合同之后就不再续签,这也是你们公司要求你们签订5年期合同的原因之一。

6、 至于补偿问题,要看你们公司给你们续签的劳动合同条件是否高于第一签订的劳动合同条件,如果高于第一次的条件,那么是不用支付补偿的。

7、 相关法条我给你附在下面,希望对你有帮助。

8、与你有关的我用【】圈起来了。

9、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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