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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新修订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于8月25日由山东省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21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公布。
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首次将聚合打车平台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明确了聚合打车平台的法律定位、责任和监管措施。
《条例》提出,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为网约车经营者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应当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即网约车平台)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
《条例》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三方主体的权责作了规定。要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加强营运服务过程的管理,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公开派单机制、计程计价方式,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驾驶员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不得绕行。乘客应当按照计价支付车费和乘车过程中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
在运营保障方面,《条例》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区、停靠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开展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济南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因承担指令性运输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出租汽车管理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条例》要求部门之间加强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采用网上申请、就近办理、数据互通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