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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应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但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当事人以各种理由对决定书的送达和签收程序提出异议,想以此逃避行政处罚。面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如何确保送达和签收程序的合法合规,不留法律风险,成为生态环境部门关注的重点。下面笔者结合一起因处罚决定书送达产生争议的行政案例,谈谈个人的看法。基本案情因私设暗管直排污水,男子徐某被A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数十万元。2022年6月,A市生态环境局向徐某邮寄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徐某一直未履行。2023年1月,A市生态环境局向徐某发出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徐某却向A市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表示自己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争议点该案件中,徐某认为A市生态环境局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采用邮寄送达行政决定书的方式,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规定,应认定为程序违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应被确认违法或者撤销。A市生态环境局解释,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曾多次联系徐某,想与其约定直接送达时间和地址,但徐某均表示拒绝。最后A市生态环境局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根据邮寄单号、快递人员投递前的电话确认以及签收人留下的相关身份信息,确认徐某已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结论A市市政府认为邮寄送达的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徐某2022年6月实际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某应在实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此驳回徐某行政复议申请。徐某不服,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A市市政府行政复议无误,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7月1日起施行的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其中,采取电子送达的,需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因此,笔者认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除电子送达需经当事人事先同意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的,包括邮寄送达,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直接送达是最常用的送达方式,即行政机关将执法文书当面送达给当事人。该方式简单直接,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权益,法律风险相对较小。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越来越广、力度越来越大,一些当事人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有所不满。当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这些当事人往往会采取躲藏、避而不见、拒不签收等方式进行软抵抗,难以直接送达。因此,行政机关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日益增多。需要注意的是,执法文书的送达原则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自主选择送达方式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实际情况随意选择,而应按照各种送达方式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梯次选择。如直接送达是最为有效的送达方式,完全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所以应优先适用。只有确实不具备直接送达的条件,或是当事人明确拒绝直接送达方式的,行政机关方可自主选择采取其他的送达方式。再如,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并不能保证当事人真正知悉执法文书的内容,并及时作出反应,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知情权、听审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因此公告送达一般是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后方可采取。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采取不同的执法文书送达方式时,应注意保存送达日期的相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的,以当事人现场日期为送达日期;留置送达的,以留置当天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邮寄送达回执签售时间为送达日期;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为送达日期。这些证据一方面证明了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又预防了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期限后对送达程序提出异议,有效降低了法律风险。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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