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养我小、我养你老”,这对于普通家庭可能属于常态。但对于部分重组家庭来说,可能存在无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情况下,是否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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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就有家庭为此闹上法院讨说法,为继承继父房产,阿紫(化名)将继父的亲生女儿告上了公堂。

阿红(化名)自幼父母离异,由父亲老李抚养,后老李经介绍与单亲妈妈何姨结缘,于2001年登记结婚。

阿红和何姨11岁的女儿阿紫成为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姐妹,一家四人同在一屋檐下生活。2003年,老李与何姨离婚。此后老李又再婚并离婚,未再生育其他子女。

2011年,老李被诊断患有肾癌、高血压等疾病。2021年,老李因病去世。老李的父母均先于他去世,因为老李生前没有立遗嘱,阿红与阿紫就老李生前房产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阿紫将阿红诉至法院,诉请与阿红一同继承老李的房产。

庭审中,阿紫表示,老李生前身体状况一直很好,是突发心梗去世的,她对老李其他患病情况不知情。其母与老李登记结婚后,一家人共同居住到离婚。其母与老李离婚之后,双方仍有联系,老李也继续承担了相应的一些抚养义务,在她的婚礼上,老李还作为父亲出席,为此她有权继承老李遗产。

阿红则表示,自其父亲患癌以来,是她一直陪伴治疗,后父亲又突发心肌梗塞,在复诊、做手术等过程中,都是由她与丈夫悉心照顾。父亲未曾抚养过阿紫,阿紫也没有对父亲履行过赡养照料义务,双方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因此,阿紫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阿紫的诉讼请求。老李的房产由阿红继承。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继父母子女之间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有扶养关系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经办法官陈金超指出,继父母、子女之间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虽然与自然血亲不同,但同样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由此可知,继父母子女之间并不必然享有继承权,享有继承权的前提是有扶养关系。只有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尽到抚养、教育义务,或者成年继子女尽到对继父母的扶养和赡养义务,履行了义务一方才会享有相应继承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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