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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朱家齐)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从多部门法的视角为平台用户等消费者的数据权益提供有效保护机制?在8月19日召开的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在线上展开探讨。
规制数据垄断,应落在和数据有关的垄断行为上,还是落在对数据享有显著权力的平台企业身上?上海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科委史密夫斐尔联营办公室合伙人徐明妍在会上分享了国外主要法域对数字市场进行规制的一些发展动态。“权力越大,责任越大,行为必须无懈可击。”她认为欧洲一些地区对相关数字市场的构建了一套立体且多维的规制方法:即在创设了“看守”大型互联网企业("gate keeper")的新制度的同时,配套改革并组合使用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管制工具,以最大程度增强威慑、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总体而言,他们对数字市场的管制思路从干预具体行为已经衍生到了敦促具有显著权力的企业必须全面合规,从而对大型互联网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监管者的角度,数据监管、竞争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边界在逐渐模糊。
这个领域最新的动态包括今年7月提交英国议会的《数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法案草案》(DMCC)。为了确保执法上更大的灵活性,该草案并没有和《欧盟数据市场法》一样列出禁止性行为,相反只列出了被允许的行为,比如以公平合理的条件进行交易、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争议解决系统以及提供清晰易懂的信息等要求,和其他为了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采取的行为。整体上,DMCC要求具有策略性市场状态的企业的所有行为均应符合公平交易、公开选择、信任和透明度的总体原则。此外,DMCC也设置了类似于竞争法的豁免条款。如果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福利产生净效益为正则可被豁免。
海外的规制路径创新也为国内的数据垄断规制提供了指引,当个人数据如昵称头像等被超级平台垄断,会提高中小企业的准入门槛,增加其市场竞争的成本,伤害消费者权益。
本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以“网络领域消费者数据权益的类型化保护”和“公平竞争视角下的数据垄断治理路径”为主线,与会专家从多学科、多部门法角度,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网络平台用户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发表演讲和评议。